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16737号
更新时间:2023-01-11 浏览次数:5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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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本案中,新崇基公司已按(2017)京0113民初19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李×支付了税前工资,其中包含李×应当向税务部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新崇基公司已为李×向税务部门代缴工资中的个人所得税47864.54元。故其中重复给付李×的47864.54元无法律根据,造成了新崇基公司的损失,李×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法院向相关税务部门核实的结果,新崇基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缴李晶所得税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