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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主债务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能否享有追偿权?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5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5条规定——(1)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保证债务(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不享有追偿权;(2)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文章摘要2:

【注解】如果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就相当于放弃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抗辩权,债务人就不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就不能对抗保证人的追偿权,此时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予支持。

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5条规定——(1)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保证债务(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不享有追偿权;(2)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5条对《担保法解释》第35条进行了完善,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侵权返还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反面解释规则,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其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在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35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提供保证】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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