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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终裁定书(2020)赣行终374号

更新时间:2023-02-01   浏览次数:6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确认自身行政行为违法明显不属于可以直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吴××在《确认行政违法申请书》提出的申请内容,系向南昌市政府请求“依法确认强制拆除吴××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法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了某一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予以审查并确认违法。行政机关确认自身行政行为违法是自我纠错或者内部救济的一种方式,但明显不属于可以直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定职责。如果人民法院认可行政机关确认自身行为违法,是一种单独的行政职权并直接纳入行政诉讼,将会导致任何一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无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是否被告适格,都可能借由“自我确认违法”的程序进入司法程序。且从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来看,行政机关是否自我确认违法,并非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行政相对人若认为某一行为违法,且该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则无论行政机关是否确认自身违法,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诉权,人民法院并无判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自我确认违法的职责之必要。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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