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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74号

更新时间:2023-02-02   浏览次数:5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从法理上分析,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兼具物权的长期性以及担保的从属性,物权的长期性使得抵押权原则上并不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但因其从属性,一旦被担保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或者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成为自然债务,担保物权也随之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反之,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本案债权的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仲裁,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故应认定本案的抵押权未超过行使期间,依然受人民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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