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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6民终1155号

更新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4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剥夺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之规定,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西鲍村村民自治的表现,但其决议亦不可违反法律规定否认李××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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