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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47号

更新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8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内容可知,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本案系滕×以俞×为被告而提起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滕×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书》,并将登记在俞×名下的大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变更登记到滕×名下。在本案中,滕××虽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一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委托代持股权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一审判决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而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滕××无权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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