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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湘行终1963号

更新时间:2023-02-16   浏览次数:6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第二款规定,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祁东县水务局对金沙公司作出的祁水责改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金沙公司拒绝履行行政处罚设定的义务。祁东县水务局据此向相关执法部门经信局发出《关于请求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函》,经信局所属执法大队根据水务局的请求函对供电公司发出《行政执法代停电通知书》系为了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顺利履行,祁东县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金砂公司实施断电措施的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因金沙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属地涉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祁东县归阳镇湘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设置上沙传送设备和堆积弃沙,影响河道行洪,且拒不接受水务局的处罚决定,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金沙公司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及供电公司立即恢复对金沙公司的供电,并共同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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