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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6-04-24   浏览次数:52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 2004年6月18日)
【摘要】
  土地使用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批准改变协议出让土地用途的,应按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分别计算变更后的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和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以差额部分计算应当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文章摘要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 2004年6月18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如何补交出让金问题的请示》(冀国土资地字[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批准改变协议出让土地用途的,应按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分别计算变更后的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和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以差额部分计算应当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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