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4刑终578号 更新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2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公司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私刻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再115号 下一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9执复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