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

更新时间:2023-02-18   浏览次数:13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认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无效关键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认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无效,关键看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案涉《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虽是承包人水安建设公司向发包人的债权人信宜达担保公司作出,并非直接向发包人龙腾置业公司作出,但其核心内容仍是水安建设公司处分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其效力判断仍应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目的上看,本案中水安建设公司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非法目的。水安建设公司向信宜达担保公司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获取信宜达担保公司为案涉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项目建设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而这对水安建设公司自身以及建筑工人均是有利的。从后果上看,水安建设公司的放弃行为也不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文章摘要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有权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解读1】信宜达担保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民初248号判决主文中第二项内容[即,水安建设公司在龙腾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安徽•金龙国际商贸港C、D区)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撤销民终831号判决中的判决主文,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确认信宜达担保公司在212号调解书中约定的欠款范围内对安徽•金龙国际商贸港D区10某楼3-5层共计108套房产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水安建设公司、龙腾置业公司承担。
【解读2】民初248号判决判令:一、龙腾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水安建设公司工程款48733386元及利息(××××);二、水安建设公司在龙腾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安徽•金龙国际商贸港C、D区)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水安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