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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725号

更新时间:2023-05-27   浏览次数:6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解除事由,但法院有权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以认定合同是否予以解除;(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不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解除事由,但为了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确化,保障合同法律关系的安定状态,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以认定合同是否予以解除,并非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即可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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