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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02-21   浏览次数:1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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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2020年7月27日,我省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一)国家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出新的要求。2014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效期五年,已于2019年9月底到期,我省有关贯彻文件也相应到期失效。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我省需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政策,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二)适应设施农业用地发展形势,需加大用地支持力度。随着农业新业态不断涌现,以及规模化经营、生态环保等要求不断提高,设施农业用地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省亟需在国家有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改进管理政策,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建立长效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政策简明易操作的原则,分别从明确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规模、明确用地要求、简化用地程序、强化服务监管五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界定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根据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实际,文件将食用菌配料到出菇全过程生产用地、毛茶制作、农业智能操控等列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同时明确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二)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标准。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对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及养殖设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在落实补划方案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四)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手续。设施农业用地由农业经营者制定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后,按要求签订用地协议。农业经营者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所需材料向乡镇政府进行用地备案,由各乡镇备案汇总后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存档,进一步简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

三、《通知》出台的积极意义

《通知》的出台,可进一步改进了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将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一是有利于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实现传统农业功能拓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产业效益,促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明确政策界限,简化用地取得方式,提振各类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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