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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06民终1396号

更新时间:2023-03-08   浏览次数:5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模板制作与按照劳务分包属于劳务分包;(2)自然人作出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可知,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因而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中,诚鑫公司与简×签订《模板制作与安装施工劳务合同》,将其承包的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中越劳务人员技能培训基地工程中内架搭设、模板制作、安装、加固等分包给简×,同时约定简×也应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机械设备,故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由于简×为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自然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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