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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更新时间:2023-03-10   浏览次数:14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根据《土地置换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沐林公司应于2005年5月底前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款6000万元。而沐林公司提供的付款证据显示,2005年5月底之前,沐林公司仅支付宏基公司土地转让款144.307202万元。沐林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宏基公司上诉主张沐林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其以土地转让款另行竞价取得新地块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经审查,《土地置换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土地中心同意由宏基公司将上述182.32亩土地共计6937.766万元以土地置换的方式转让给沐林公司,由宏基公司自选地块,通过国土挂牌竞价取得出让土地……”从该约定看,宏基公司取得置换土地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这一交易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即便沐林公司如期支付转让款,宏基公司仍存在竞拍失败的可能,故沐林公司逾期付款与宏基公司不能取得置换土地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宏基公司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便当时宏基公司享有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宏基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沐林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终止履行的通知。相反,2005年5月之后,宏基公司仍继续受领沐林公司的付款,直至2008年1月18日以其受领的转让款清偿了银行贷款本息。宏基公司受领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定沐林公司已付清《土地置换协议书》项下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在沐林公司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宏基公司接受后,宏基公司无权再以沐林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裁判摘要2】当事人通过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向对方提出要求以及向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均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中,沐林公司迟延履行,宏基公司至迟于2005年5月31日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日起算。其后,宏基公司向土地中心提出权利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向本院申请再审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然而,2013年2月26日本院通知不对关联行政案件提起再审后,宏基公司未及时向沐林公司主张权利。

文章摘要2:

(续)宏基公司虽主张其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但该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宏基公司在知晓本院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复函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请求权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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