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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38号

更新时间:2023-03-12   浏览次数:48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保险单中“以何种价值投保”中的“估价”并未对保险价值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不定值保险。本案保险合同条款文字按其文义不应引起争议或异议,也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从而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前提。本案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只能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注解】(1)根据《保险法》(199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保险价值有约定的为定值保险合同;否则为不定值保险合同;(2)财产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对保险价值作出明确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时,必须首先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再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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