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686号

更新时间:2023-03-13   浏览次数:9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任何商事活动均存在经营风险,商事主体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被申请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杨××一方的尽职调查义务并不冲突,更不能相互取代。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卞××共同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结合卞××持有多家海洋渔业公司的股权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半年之前已作为案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以及本案股权转让款达4300万元等情况,认为被申请人关于杨××、卞××在讼争股权转让前已对海翔公司的资产情况包括渔船的建造情况进行了相应尽职调查的主张符合常理,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杨××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故意隐瞒重大资产瑕疵和经营风险,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其以自己之前从未涉足海洋渔业方面的经营业务作为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杨××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应当撤销的合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依据不足。
【裁判摘要2】杨××主张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目标公司重大资产瑕疵和经营风险构成欺诈,《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撤销即合同无效,同时又主张受让目标公司资产及农业补贴的真实目的不能实现,应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而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故其主张相互矛盾。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同于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或者盈利目的能否实现。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起诉解除合同,杨××、卞××亦未反诉解除合同,仅以存在应当合同解除的情形作为抗辩理由,故无论是否存在应当合同解除的情形,一、二审判决依法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杨××关于二审判决不支持其合同解除不当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以4300万受让一家“空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或者盈利目的能否实现是否等同?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