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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67号

更新时间:2023-04-16   浏览次数:5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摘要】关于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1999年、2001年、2003年省工行三次为省保险公司出具证明,证实省保险公司曾因华联商厦火灾一案,多次向其主张权利,虽然省保险公司和省工行并非本案诉讼直接当事人,但分别是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上级主管单位,本案双方当事人上级单位的行为可以视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能够发生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另外,省工行2004年6月1日向省保险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火灾保险代位求偿的意见》,其内容也表明双方争执一直处于延续之中,纠纷并没有中断过或者最终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上级单位之间就有关赔偿问题的争议一直延续。因此,永红公司就本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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