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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165号

更新时间:2023-03-24   浏览次数:4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债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在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所签协议管辖条款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无需以保险人同意为前提。

文章摘要2:

【注解】(1)在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2)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所签订协议关系条款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无须以保险人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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