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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常商终字第117号

更新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5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同时也禁止保险人在上述条件下承保。该条规定旨在保护幼弱,同时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然而,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兼有储蓄性质,不存在第三十三条所需要规避的风险。该合同格式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且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上诉人潘××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潘××与太平洋人寿保险金坛支公司订立的、被保险人为汤修森的保险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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