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甲银行诉乙公司、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4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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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变更债务人而未办理变更登记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权人与原债务人、抵押人及新债务人协商一致,将其对新债务人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债权范围,但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抵押权人不能就其对新债务人的债权行使抵押权。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权人与原债务人、抵押人及新债务人协商一致,将其对新债务人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债权范围,但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抵押权人不能就其对新债务人的债权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