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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鼓民二初字第622号;(2006)宁民二终字第846号

更新时间:2023-03-26   浏览次数:3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体现在缔约上,也要体现在履约过程中。保险人在因投保人违反相关义务而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又以自身行为表明其放弃解除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中其他严重疾病具体涵盖的疾病范围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生效,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免责。
【案号】(2006)鼓民二初字第622号;二审:(2006)宁民二终字第846号

文章摘要2:

——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
【裁判要点】投保人死亡以后,依据《保险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依法行使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相关合同权利,无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摘要】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该条规定不适用于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成为投保人的情形。该情形下,只要投保人的继承人向保险人表达了愿意成为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保险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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