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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终204号

更新时间:2023-03-26   浏览次数:3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主张保险金应予支持——荣珍公司与人保邯郸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投保单》及《保险单》均记载第一受益人系交通银行,故原审判决人保邯郸分公司直接向交通银行支付保险金符合约定,本院予以维持。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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