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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不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而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23-03-31   浏览次数:2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1】“责令纠正违法”属于“行政命令”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摘要2】一是“前置关系”。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违法的,应当及时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当事人拒不纠正的,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并行关系”。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违法的,既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能用责令纠正违法代替行政处罚(以管代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责令纠正违法(以罚代管)。当事人纠正违法的义务与接受处罚的义务相互不得替代。
但如果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已纠正违法,那就单纯处罚便可,不再需要“责令纠正违法”。
【摘要3】在上述“并行关系”中,执法机关只作“行政处罚”不作“责令纠正”或者相反,都属于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未作“行政处罚”不影响作“责令纠正”的效力;未作“责令纠正”也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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