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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险责任条款和保险人解除权条款是否属于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

更新时间:2023-04-02   浏览次数:400 次 标签: 保险人免责条款

文章摘要:

解读:保险责任条款、保险人解除权条款不属于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
解析:(1)保险免责条款以保险人应承担责任为先决条件,在此范围诶排除的风险与损失才属于免责条款;(2)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保险人责任条款)是确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前提,不属于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

文章摘要2:

【注解1】保险合同中约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计算伤残等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张按照其他标准确定伤残等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约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的除外。
【注解】保险责任条款约定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保险金,不属于“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比例赔付条款。——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47号民事判决书

解读:保险责任条款、保险人解除权条款不属于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


【理解与适用】正确认定免责条款的范围应当注意的问题(1)保险责任条款是确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条款,是确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前提,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2)保险合同如果约定了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款,这些条款无须明确说明也产生效力。......(3)本条虽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列举,但并非封闭性的,除了列举的以上条款外,仍可能存在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结合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判断实质上是否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明确说明义务。即便是释义条款,如可能涉及限制或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也应经过明确说明才能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30-244页。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十七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进一步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11.不属于保险事故的情形

  对于不属于保险事故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需要提示及明确说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4 、保险合同中约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计算伤残等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张按照其他标准确定伤残等级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虽然为行业标准,但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将其作为计算伤残等级的标准,该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要求按其他标准确定伤残等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约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十五条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的伤残级别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相一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赔付率赔付。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构成残疾而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找不到对应等级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评定结论确定的残疾等级,对应《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相应等级的赔付率赔付。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构成八至十级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七级残疾标准赔付。


经典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4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保险人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保险金”,该保险条款系关于保险人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的约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所规定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比例赔付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为由,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其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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