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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再321号

更新时间:2023-04-02   浏览次数:5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阮××的治疗过程由医疗机构决定,而非其本人自行决定用药,且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阮幼真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费用标准,故其不能以阮××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其应当对阮××的非医保医疗支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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