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民申1498号

更新时间:2023-04-02   浏览次数:5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并不等于超出基本医疗用药范围;(2)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并不等于超出基本医疗用药范围。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诉讼中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费用标准的,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由保险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谭×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必须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且非医保用药与医保用药必须明确、具体。鉴于保险公司未举证证实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与医保用药的差额,鉴定机构仅按一定比例确定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且未明确差额,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并无明显不当。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