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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闽09民终94号

更新时间:2023-04-03   浏览次数:6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闽09民终94号——(1)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中国人保财险宁德分公司主张的对非医保费用免责问题,虽然人民财保宁德分公司提供了陈××签字的包括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内容的合同,但是所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明标准上存在瑕疵,且陈××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事由不清楚,而保险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法定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不能当然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中国人保财险宁德分公司有关免赔非医保费用的抗辩,不予采纳。(2)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超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是否应认定的问题。......上诉人举证的电子投保单等虽有投保人的电子签名,相关保险免责条款也作了字体加粗等,但根据上述规定仍不足以认定为采取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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