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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0823民初1319号

更新时间:2023-04-03   浏览次数:3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向业主催交物业费应为物业服务人诉请业主交纳物业费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业主催交物业费,应为物业服务人诉请业主交纳物业费的前置程序。将催告程序作为物业服务人起诉的前置条件,一方面给予了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直接沟通、协商的空间,使得物业服务人能充分了解业主诉求,以提高其服务质量,缓解双方关系,共促小区和谐,另一方面也督促一部分因为各种原因忘记或暂时无法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尽快履行义务,有利于双方直接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这也与民法典所倡导的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相一致。物业服务人未经催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经开庭审理,创新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赖××催交了物业费,赖××亦辩称多年来未见创新物业公司向其催收物业费,故创新物业公司未经催告程序而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创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起诉主张物业费,应当先行催告,经催告后业主在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方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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