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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终10646号

更新时间:2023-04-03   浏览次数:2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关系作为日常生活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应当相互理解,为建立美好的小区环境而共同努力,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业主欠交物业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究其原因可能有多种,既可能因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等情况而故意不交,也可能存在因工作繁忙或者出差外地而忘记交费,故将催告程序作为物业服务人起诉的前置条件,一方面给予了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直接沟通、协商的空间,使得物业服务人能充分了解业主诉求,以提高其服务质量,缓解双方关系,共促小区和谐,另一方面也督促一部分因为各种原因忘记或暂时无法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尽快履行义务,有利于双方直接解决纠纷,同时还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这也与民法典所倡导的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相一致。综上,一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并无不当。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人起诉主张物业费,应当先行催告,经催告后业主在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方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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