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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8946号

更新时间:2023-04-04   浏览次数:2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人防车位不得买卖,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1)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周×与张×、泽源公司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案涉车位系人防设施,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张×对案涉车位仅享有使用权,无权对案涉车位出售所有权。一审判决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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