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2012-2022年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之一: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检验不合格”免责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文章摘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2012-2022年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之一: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检验不合格”免责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46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检验不合格免赔”条款中“检验”的具体含义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加以解释。除非能够证明驾驶员对此明知或存在重大过错的,保险人不能援引“检验不合格”免责条款拒赔。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46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检验不合格免赔”条款中“检验”的具体含义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加以解释。除非能够证明驾驶员对此明知或存在重大过错的,保险人不能援引“检验不合格”免责条款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