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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险人能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634 次 标签: D147【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D148【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D149【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D150【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D151【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D152【撤销权的消灭】

文章摘要:

解读:(1)保险人能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存在“同时适用说”“保险法优先说”“错误排除说”三种不同观点——我国目前尚未达成共识,保险法司法解释未作规定;(2)倾向观点为“错误排除说”——即认为应当区别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中的错误与欺诈分别对待:如果投保人以欺诈的形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除可以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外,还可以行使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如果投保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则保险人只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能行使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

文章摘要2:

解读:(1)保险人能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存在“同时适用说”“保险法优先说”“错误排除说”三种不同观点——我国目前尚未达成共识,保险法司法解释未作规定;(2)倾向观点为“错误排除说”——即认为应当区别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中的错误与欺诈分别对待:如果投保人以欺诈的形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除可以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外,还可以行使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如果投保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则保险人只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能行使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征求意见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解除与撤销关系】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超过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使期限,保险人以投保人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要求撤销保险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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