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559号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2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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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分担等作出的客观评价,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作出的复核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