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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524 次 标签: 消防验收备案

文章摘要:

解读:(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2)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文章摘要2:

【注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读:(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2)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经典案例: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案号】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之五: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  

【典型意义】本案首次明确了消防验收行为的行政确认属性,从而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必将有利于督促消防机关严格履行验收职责,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同时通过辨法析理,使消防机关认识到了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从而积极准备参加后续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该备案结果通知。判决后,该案被《大众日报》、《济南日报》等多家重要媒体密集报道,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七卷收录,并获2013年度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二等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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