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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辽06行终176号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3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被上诉人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可诉性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6月5日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体现,该《答复》中认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拟可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具有可诉性。其理由是2004年国家质监局在网上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中包含《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该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认定《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具有可诉性。但是,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14年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公开,所以国家质监局在网站上公布管辖行政许可项目24项,已经把《电梯验收检验报告》从行政许可项目中取消,说明从2014年开始检验报告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所以不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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