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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再315号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3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公告》不是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决定,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四平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的内容是对市区周边占用林地非法挖石的采石场一律关停并进行生态植被修复,并未明确需要关停的具体采石场。《公告》系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石场提出的总体治理要求,就治理相关事项的公开告知,不是四平市政府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决定,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公告》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摘要2】行政机关向供电公司出具《通知单》责令其对当事人停止供电的行为可诉|行政机关向供电公司出具的停电通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四平市政府于2018年2月26日向供电公司出具《通知单》,主要内容系根据四平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请供电公司对16家采石场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关供电设施。《通知单》列明了要求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的具体16家采石场,并在四平市政府官网上予以公布,万芳设备公司即在《通知单》所列明的16家采石场范围内。虽然《通知单》系对供电公司作出,但责令供电公司对万芳设备公司停电的行为对万芳设备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万芳设备公司针对《通知单》提起撤销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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