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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7011号;(2017)苏12民终835号

更新时间:2023-04-10   浏览次数:4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忽视因果关系的时间限制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死亡时间虽然超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设置的时间期限,但从因果关系、保险合同目的以及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出发,该时间限制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案号】一审:(2016)苏1204民初7011号;二审:(2017)苏12民终835号
【摘要】“180天条款”属于《保险法》第19条规定的无效条款——涉案保险条款中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范围表述为“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该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两层限制:一是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二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包含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的条款无效,加之该时间限制条款既违背了意外伤害保险目的、保险法的合理期待原则,也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该时间限制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被保险人钱××虽在180天之外死亡,但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后颅脑损伤死亡,符合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情形,故法院认定钱××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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