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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957号

更新时间:2023-04-10   浏览次数:5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肖××、陈××1、陈××2、泛华酒店未交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中泛华投资公司、肖××、陈××1、陈××2、泛华酒店共同委托方××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时其提交同一份民事上诉状,提出的上诉理由也一致,即共同上诉请求确认泛华投资公司与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应当认定其为同一方当事人,只需交纳一份受理费。原审法院以肖××、陈××1、陈××2、泛华酒店未预交上诉费为由而将其列为原审被告,程序上确有不当之处,但从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来看,原审法院并未因这一程序瑕疵而对申请人肖××、陈××1、陈××2、泛华酒店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错误认定,其判决结果并不存在不当之处。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并就二审法院的程序不当之处予以指出,但因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在纠正其瑕疵的同时维持其判决结果,不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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