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3829号

更新时间:2023-04-11   浏览次数:4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故本案中,映代码公司并未履行《视频特效制作合同》内容,麦堂娱乐公司合同目的亦未能实现,现《视频特效制作合同》已过合同期限,双方合同关系已自然终止,一审法院判决映代码公司返还麦堂娱乐公司特效制作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解读1】麦堂娱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麦堂娱乐公司与映代码公司签署的《电影(封魔传)视频特效制作合同》;2.判令映代码公司退还特效制作费60万元;3.判令映代码公司支付违约金67.5万元;4.判令映代码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5.诉讼费由映代码公司负担。
【解读2】一审法院判决:一、映代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麦堂娱乐公司特效制作费六十万元;二、驳回麦堂娱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解】(1)合同终期已届满提出解除请求不予支持(终止意味着合同已经丧失效力,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的合同),合同止后提出解除诉请没有法律依据;(2)终期附款合同终止性质属于“自然终止”;(3)虽然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了,但对于之前的合同履行情况仍然有评判及问责的权利,即在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没有履行的情形下,在合同目的未实现时应返还其给付利益。

文章摘要2: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申5207号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