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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桂行终549号

更新时间:2023-04-13   浏览次数:4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执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结果,两者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行为作出的处理,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对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行为的处理,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2)《限期拆除决定书》行为与行政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两者都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执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结果,两者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行为作出的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对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行为的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对两者的合法性审查依据是不同的。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无需考虑实际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而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审查,需要考虑《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合法性,如《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则因《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能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而导致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如《限期拆除决定书》合法,虽然可以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但强制拆除行为仍可能因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被确认违法。据此,《限期拆除决定书》行为,与行政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两者都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黄××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其对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在对黄××诉良庆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诉讼中,《限期拆除决定书》作为前置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性判断以是否具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为标准,即:审查良庆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职权和法律依据。这种审查方式,从其范围和深度来讲,都还没能够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判断。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审查,只能在本行政复议案件中进行。所以,本行政复议案件有独立的价值,并没有强制拆除行为的诉讼所涵盖或吸收。相反,本行政复议案件对强制拆除行为诉讼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应当先于诉讼案件作出决定。......关于《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处罚。

文章摘要2:

(续)本院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定黄××3日内自行拆除案涉房屋,涉及黄××既得利益,属于惩罚性措施,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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