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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120号

更新时间:2023-04-14   浏览次数:4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与征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1)在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2)房屋承租人不是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的法定被征收人,与相关征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在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案中,武汉市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板桥村案涉土地后在其上建房,拥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爱乐学校与武汉市凌志清华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案涉房屋用于办学,基于租赁协议对相关房屋享有使用权,不是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的法定被征收人,其作为承租人与相关征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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