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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中区民初字第797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378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提字第

更新时间:2023-04-15   浏览次数:4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
【要点提示】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死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不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刑事审判程序对被保险人进行审理后所作的有罪判决,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被保险人实施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主客观状态所作的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中区民初字第797号(2009年3月18日);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378号(2009年8月21日);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提字第69号(20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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