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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险人能否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人赔偿鉴定费、公估费等费用?

更新时间:2023-04-16   浏览次数:3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鉴定费、公估费等费用属于保险人理赔程序中为查勘定损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已经包含在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2)保险人能够向第三人行使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鉴定费、公估费等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人赔偿鉴定费、公估费等费用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鉴定费、公估费等费用属于保险人理赔程序中为查勘定损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已经包含在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2)保险人能够向第三人行使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鉴定费、公估费等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人赔偿鉴定费、公估费等费用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检验费的承担】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79.保险人不得就公估费等费用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就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公估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二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公估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对于平安财险公司要求镇江安装公司给付公估费479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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