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52号 更新时间:2023-04-15 浏览次数:263 次 标签: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6号】 文章摘要: 【参阅要点】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人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 下一篇: 【笔记】替代性交通费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