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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应否审查第三者提出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计算不当等抗辩?

更新时间:2023-04-16   浏览次数:3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法院对保险合同仅需作形式审查;(2)对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额是否使得等实质问题不应进行审查。

文章摘要2:

解读:(1)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法院对保险合同仅需作形式审查;(2)对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额是否使得等实质问题不应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25.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纠纷的法院应当仅就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第三者对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依据的保险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不予审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九、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对第三者提出的有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计算不当等抗辩,法院是否应予审查?

  答: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属于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行使的是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该赔偿请求权和保险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第三者提出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计算不当等抗辩,法院不应审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二十三、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者抗辩主张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依所的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错误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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