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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9-10-20   浏览次数:61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6日 法函[2004]23号)
【摘要】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文章摘要2:

【解读1】一次性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自始即已经确定只是分期进行履行的债权(如借款500万元分三期偿还),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解读2】继续性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变化的债务(如长期供货协议),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2004年4月6日 法函[2004]2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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