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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保险人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更新时间:2023-04-16   浏览次数:361 次 标签: 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追偿权

文章摘要:

解读:(1)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16条规定——(1)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2)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保险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解读:(1)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48.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否应予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三者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基于共同侵权(如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者损失)引致的连带赔偿责任不宜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共同侵权,互负连带赔偿之债,保险人只赔偿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比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者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依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就基于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超过其责任比例的赔偿数额,有权要求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部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倾向性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2号)

  七、对受害人的损失,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其他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如何确定?商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如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答:商业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

  保险合同对赔偿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保险赔偿责任,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规定“按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保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免赔率,免赔额等条款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上述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上述条款有效,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该条款含义有争议的,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解释。保险合同仅约定“对因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般可以解释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全部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包括对外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赔偿金已超出被保险人依法应自行承担部分的,保险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就超出部分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十五、被保险人以其在两人或多人共同致害的交通事故中已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中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24、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依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就基于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超过其责任比例的赔偿数额,有权要求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保险人赔付后,可向其他责任人代位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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