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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皖行终897号

更新时间:2023-04-18   浏览次数:4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争议焦点是顾×、王××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相关内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特别是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不可争力,这种不可争力类似于司法判决的既判力。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可争力决定了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得到执行的问题。本案中,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是否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下级行政机关是否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如果下级机关不执行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体现的是内部行政关系,受行政监督法律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据此,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处置和制约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此种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寻求救济,而非再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顾×、王××要求人民法院确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顾×、王××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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