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台酱公司诉盛世金酱公司、李某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4-19 浏览次数:3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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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李某为台酱公司的股东、高管,在台酱公司授权其对外采购白酒的情况下,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盛世金酱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盛世金酱公司从中赚取一定的利润,损害了台酱公司的利益,应向台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台酱公司、李某均认可其中的差价为95568 元,因此,李某应向台酱公司赔偿95568元。另,损害台酱公司利益的为其股东、高管李某,并非盛世金酱公司,且盛世金酱公司与台酱公司《购销合同》中的白酒已经交付,台酱公司也已将案涉白酒交付其相对方,各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台酱公司诉请赔偿损失也是基于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的损失,台酱公司诉请撤销合同及要求盛世金酱公司返还货款差价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