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贵阳银行某支行诉宋某芬、袁某伦、华颐房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4-19 浏览次数:4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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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华颐房开于2017年已经办理首次不动产权登记,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系因购房人的过错导致,华颐房开对此并无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贵阳银行某支行已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设立抵押权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华颐房开不应再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有违当事人合同本意,加重华颐房开责任。